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文件
组通〔2016〕12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
职务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市属各高校党委:
自2013年12月,全省开展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以来,各县区各单位高度重视,扎实开展该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省委统一部署,今年4月起,我市开展了行业协会和学会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为巩固工作成果,有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审批管理长效机制,现就做好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把关和定期报告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掌握兼职审批有关政策规定。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关于印发< 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组字[2013]18号)和《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我市制定《关于开展芜湖市党政机关干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组通[2014]20号),对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今年上半年,中央组织部陆续下发《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和《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政策问答,对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县区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对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对照政策规定开展兼职审批。现职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对领导干部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审批把握的标准应从工作需要出发,所兼任职务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非专业出身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文艺类社会组织兼职。要严格把握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年龄和兼职届数等有关规定,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三、要严格履行兼职审批手续。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现职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市管高校领导人员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管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因职务提拔或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兼职审批请示、备案报告须在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市委组织部。
四、要严格规范兼职审批材料。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或备案,需重点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现任(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兼职;社会组织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需由社会组织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组织章程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五、要严格执行兼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兼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日常监管责任,建立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兼职领导干部每年年底应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书面报告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审核,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组织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报酬问题,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县区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坚持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审批管理工作。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疏漏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
2016年10月26日
部分文件内容摘要:
一、《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
1、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
2、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4、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5、本通知适用于市厅级以下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规范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等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15期)
1、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确因特殊情况需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现职领导干部均不得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2、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不得超过1个(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作适当放宽,应从严掌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三、《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
1、高校、科研院所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2、高校、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3、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院系所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4、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